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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敏

发布时间:2022-01-05 12:51:45  

一、个人简介

张玉敏,女,汉族,197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长期从事司法实际工作。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资深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以其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丰硕的学术成果,博得学生的爱戴和同行专家的肯认,是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专业领域的知名学者。社会兼职有:重庆市科技顾问团顾问、全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理事、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重庆市工商管理学会副会长、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咨询。张老师是该校最年轻的女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多年来,给博士生、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讲授过民法、知识产权法、外国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罗马法、继承法等课。以她为首摸索总结:启发式、实践性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获1994年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为提高该校民商法教学水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著作

独著《继承法律制度研究》2.主编《知识产权法》3.主编《继承法教程》4.《中国民法学教程》副主编5.主编《法学大词典》6.主编《民法自学指南》7.主编《民事疑难案例评析》8.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9.《民法实践教程》副主编10.参与编写《民法通则教程》(获1988年教师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1.参与编写《中国民法学》(合同部分)(获1992年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995年校优秀教材一等奖)12.参与编写《民法通则讲座》13.参与编写《证券法学》14.参与编写《民商法学全书》15.参与编写《中华法学大词典》(民法卷)

发表文章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载于《现代法学》2001年5期。

《新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载于《中华商标》2002年第2期。

《合同法的缺陷和启示》,载于《浙江大学法学评论》2000年卷。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载于《现代法学》1997.6,同时被人大《民商法》1998.3复印。

《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载于《现代法学》1994.4。

《代位继承制度比较》,载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3,同时被人大《民商法》1997.7复印。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于《现代法学》1997.2,同时被人大《民商法》1997.8复印。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兼驳"登记有效条件说"》,载于《现代法学》1992.5。

《论我国民法时效制度》,载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2。

《商标抢注的性质和对策》,载于《中华商标》1997.3。

《商标国际保护的最新发展》,载于《外国法学研究》1997.2。

《日本继承制度评介》,载于《外国法学研究》1994.3-4。

《“公房使用权交易”的法律调整》,载于《住宅与房地产》1993.3,获重庆市1994年优秀成果奖。

《论限定继承制度》,载于《中外法学》1993.2。

《论取得时效及其在房地产管理中的应用》,载于《当代房地产》1990.2。

《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载于《中外法学》1990.3。

《国有土地使用权新探》,载于《社会科学》1990.5。

《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几点建议》,载于《中外法学》1991.2,同时在《科技法学》1991.3上发表,1996年被评为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

《试论产权移转登记和买卖合同的关系》,载于《当代房地产》1990.6。

《关于雇工问题的法律调整》,载于《现代法学》1990.1。

《关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效力的探讨》,载于《法学研究参考》1990.2。

《海峡两岸继承制度比较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1.5

《从一则案例看取得时效的必要性》,载于《当代房地产》1991.6。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载于《中国房地产》1990.2。

《关于买卖合同的几个问题》,载于《现代法学》1989.4。

《雇工问题法律调整之比较》,载于《外国法学研究》(内刊)1989.3。

《关于适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调查和几个问题的建议》,载于《重庆日报》1986.2,获重庆市1985年经济体制改革优秀调研成果奖。

《试议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载于《法学季刊》1984.3,获1984-1985年度政法学院四等奖,1984.10.29《中国法制报》以《动物致人损害怎么办》为题摘要转登。

补充

从教一直从事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与研究,在时效、继承、物权行为等研究领域,有自己独到的观点,在民法学界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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