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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学

论“一房二卖”纠纷中先交付与后登记冲突的解决(上)——兼论我国因合同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对于仅完成所有权登记的后买人以自己系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起诉要求判令已占有房屋的先买人返还房屋的一房二卖案件,法院在“生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绝对登记生效主义认识前提下,有判令先买人返还房屋和驳回后买人诉讼请求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买二手房买到凶宅如何解决?

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

有争议!个人给房企垫付土地出让金,能否取得土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归谁所有?

法院认为:争议房屋首付款、贷款及相关手续费系由甲公司支付。交房后,由甲公司使用,甲公司为实际出资人。房屋管理部门的发证行为是产权登记的形式记载,在实际出资人与房屋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应以实际出资作为认定产权归属的根据。判决:确认争议房屋产权归甲公司所有。...

共有物分割之诉审理的若干问题

在民法上,共有物的分割判决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无须进行公示,即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1]人民法院如何正确作出分割共有物的判决,取决于共有物分割之诉的适当审理。在我国民事诉讼上,共有物分割之诉是一种诉讼案件,[2]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是,共有物分割之诉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案件审理也存在着特殊之处。本文试就共有物分割之诉审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以不动产为标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选择

处理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的基础规则,第29条的制定意图是考虑到商品房买卖的特殊性,对消费者是否占有房屋、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查,直接对房屋消费者,特别是刚需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进行倾斜保护...

案例:房企“明股实债”的背后奥秘

买地产公司的股票,需要非常谨慎。利润表是一张明牌,告诉你公司本年度赚了多少钱;股东权益变动表是一张暗牌,大多数人都不会去看,但是里面藏了很多东西。...

房地产企业缴纳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销售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当收到预售款时应确认为负债,待预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

“借名买房”究竟归谁所有?

“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导致相关司法实务混乱,难以有效及时辨别并规制,完善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法院: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能否偿还家庭债务?

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名下,如无证据证明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的第三人的赠予、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则该财产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以包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家庭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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