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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视角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构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1-22 15:50:36  

就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各地应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建”是前提、“考”是手段、“管”是保障、“用”才是根本。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早已有之,并非新词,然而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却无疑已属热词。首先,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如何“趁热打铁”将字面上的制度转化为现实中的行动,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各地“安家落户”正当其时。其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新型智库的现实需要。去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进行治国理政,必须善于集中各方面智慧、凝聚最广泛力量,重视专业化智库建设。广泛听取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并使之制度化就是落实“决策咨询制度”和专业化智库建设的重要体现,无疑能为政府依法决策、提升法治思维提供参谋服务,为政府深化改革、提高治理能力提供动力支持。再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助推政府转型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全国各地行政诉讼案件都在大幅度增长,尤其是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和立案登记制的启动,许多潜在的行政纠纷还会以诉讼的形式“兜底”到法院来解决。就拿长沙中院来说,今年第一季度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已同比增长140%,这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增长,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在某些领域还存在许多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新常态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推进政府行政方式转型,建构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迫在眉睫,这也是从源头上治愈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多发的一剂良药。

就过去的实践来看,政府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多半流于形式化、陷入空壳化。于政府而言,很多花钱买摆设或无偿雇帮手,光要其形象不让其真正代言;于律师和学者而言,也乐得挂名以谋取名利,尤其是律师往往以某某政府法律顾问的噱头在外招揽业务。总之,就是各取所需,实现面上的“双赢”。

为何“高大上”的政府法律顾问最终却变成了光“顾”不“问”或形同虚设。一是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政府方面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尚未完全树立,其对法律顾问尤其是律师的作用认识不够,导致其对法律顾问的定位存在误区,提供给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空间很有限。顾问方面因为报酬不丰厚甚至是无偿服务,也没有真正带着很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从事这份工作,而将主要精力放在收费较高的有偿服务方面。二是在选任程序上不规范。以往一些政府聘用顾问律师甚至也没有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程序和专门的选任流程,就直接指定。此种选任程序具有随意性,不利于法律顾问的认真履职与顾问制度的长远发展。三是在意见发表上不独立。一些律师在被聘请进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后,其独立性、专业性意见在领导们“以大局为重”“要讲政治”的指引下,变成了苦钻法律空子、游走违法边缘的意见“屈从者”,而不是依法行政的“代言人”和非法行政的“啄木鸟”。四是在顾问经费上无保障。在现阶段,政府财政中通常没有设立法律顾问开支的专项经费,加之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后,财务制度进一步严格规范,顾问经费存在难以入账的困难。

就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广东省已经先人一步,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笔者以为,各地要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建”是前提、“考”是手段、“管”是保障、“用”才是根本,具体路径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要建立一个机构。即借鉴广东深圳做法,设立法律顾问室,然后下设秘书处或法制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要明确两个定位。一是政府法律顾问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定位。政府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合同产生的契约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这一性质决定了:一方面,政府不能容不得法律顾问提出与其想法相左的法律意见;另一方面,法律顾问也主要是提供参谋服务,不能干预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更不能代理政府行政。二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定位。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应当从法律理性的角度提出建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法律后果、伴生性风险以及政府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充分论证,以此预防政府的权力“任性”、越界行权,降低政府的行政风险、维稳成本。

三、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资格准入制度。要提高法律顾问的任职门槛,从工作能力、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守法情况等作为基本选任条件。二是考核评价制度。要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法律顾问的聘请方式、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在考核方面要注重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在数量要求方面,不能只简单地确定法律顾问对法人单位的服务范围,还应有相应的数量指标。在质量要求方面,则应当确定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三是经费保障制度。应当在市级财政预算当中列支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公正、竞争的形式择优选聘,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可探索四项创新。一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与党政领导“一对一”的工作机制。可考虑每个政府副职配备一名法律顾问,负责其分管或主管领域的法律参谋工作。二是可探索法律顾问参与涉诉涉访案件的化解工作。可在信访局和法院等设立法律顾问工作室,共同参与化解涉诉涉访案件。由于律师、学者等法律顾问的中立性,相比政府、司法机关,当事人更易信任且更易接受其观点,也有利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息诉息访。三是探索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聘任法律顾问,并与之签订合同,然后按专业领域分至各部门负责各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即建立“统一聘任、条线服务、综合项目、集体作业”的运作模式。四是通过“不拘一格选人才”来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队伍素质。今后政府法制机构除从学校公考招录、上下条线遴选人才外,还应多从法院、检察院、律所等实物部门中遴选工作人员,尤其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一把手要兼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更应是知行政、懂业务、善综合、会协调的多面手。畅通政府法制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干部轮岗交流渠道,这也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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