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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利用疫情优惠政策筹划降税负

信息来源:企业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1-22 10:33:00  

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阶段性优惠政策,这个给我们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因此,我们企业要善于利用这些政策来为企业合理合法的筹划安排。

  我们先看一位湖北地区的学员咨询问题。

  一、咨询案例:

  东方老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A公司向B公司贷款1000万,贷款期限1年,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30日还本付息,现在有一个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5月份免增值税,按正常情况还本付息就不在免税期内,是否可以将所有利息(包括6月份)提前在5月份支付开票,也符合免税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的企业注册在湖北省,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服务适用征收率是3%,这三个条件均符合政策规定。最后只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就可以了。实际上A公司发生的贷款服务为一次性还本付息情形,正常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这样根据政策规定就只能按照3%征收增值税了。

  二、筹划方法:

  筹划方法1:如果A公司提前在5月31日前开具了借款利息发票,则A公司可以适用免税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筹划方法2:如果B公司提前在5月31日前支付贷款利息,则A公司可以适用免税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注意事项:

  以上两个筹划方法是针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采取的方法,交易双方均需在操作前进行充分沟通,但针对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客观情况,双方沟通起来正常情况下会比其他可抵扣事项容易的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提醒,税收筹划是个性化服务,要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筹划方法。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4、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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