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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预售证先收认购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7-06-1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认购金属于预收款,则应当预缴增值税,反之无须预缴增值税。

在实践中,有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认为房地产企业在不具备销售条件时所收取的认购款增值税处理也不应确认预收款,应等同于各地方税务机关关于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的纳税处理。

全面营改增后,各地税务机关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基本明确为: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以及定金等。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则不属于预收款。

既然认筹金不属于预收款,那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到全额或大部分的房款是否属于预收款呢?此时房地产企业与准客户的认购协议已经不再算订金、诚意金、认筹金的性质了,其已明确了具体的房号,锁定了房屋销售单价及销售金额,只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即可办理正式销售合同,所以笔者认为其实质应属于预收款。在具体标准的把握上,可以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对于项目销售收取的认购金的限制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1.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2.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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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资深税务诉讼律师、资深涉税刑事辩护律师及资深房地产律师, 具有法律、财税、房地产多重专业背景,跨界融合会计法学、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房地产经济学、财务管理多个领域优势,复合思维,精通税法、会计法、刑法、刑诉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债权法、信托法、保险法、侵权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及证券法等法律,长期从事涉税诉讼法律服务活动,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专注办理重大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房地产企业税务案件、合作建房涉税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债权纠纷案件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税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普通发票、隐匿销毁会计账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等涉税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划许可、抵押担保、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拆迁重置补偿、公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金融证券、反垄断、知识产权、物权、债权、侵权及企业破产重整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组织法学专家研讨论证帮助解决法律争议问题,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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