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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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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诉程序的构建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2-02

(一)申诉审查程序应从信访处理程序中分离

将执行申诉审查的相关工作从执行信访处理中分离出来,建立规范的执行申诉审查程序,使其成为上级法院和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前置程序,可以使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程序进一步得到完善,更加卓有成效地运行,达到确保执行程序规范、高效运行的制度预设的初衷。从目前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分离的实践来 看,执行庭(局)内设的裁决部门可以开展此项工作。

(二)执行申诉的程序要件

作为诉讼程序,应当包括允许提出执行申诉的主体、事由、管辖、期限、次数、方式等程序性要件,也即申诉立案应有专门的条件。

1.执行申诉的主体。提 出执行申诉的只能 是不服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对执行人员相关执行行为有异议,致申请人的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利 害关系人。当事人就 是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就是法院的执行裁定或决定、执行行为涉及其利益的案外人。

2.执行申诉的事项。也就是可以提出执行申诉的法定事由。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3.执行申诉的管辖。我 们认为,对于认为 执行法院应该实施执行行为而不实施,以及应该受理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督促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受理或不作处理提出的申诉,由执行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管 辖。这是因为此类事项占比重较大,完全由上级法院管辖压力过大,如何增强执行法院处置此类申诉的权威,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对于因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执行异 议、执行异议复议、罚款拘留决定及其复议、督促执行申请、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作出的生效裁定、决定而提出的申诉,应由作出生效裁定、决 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 辖。

4.执行申诉的次数。提出执行申诉申请后,法院经审查,符合申诉受理条件,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处理的,申诉申请人不能就同样的内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即同一请求内容的申诉只能立案审查一次。

5.执行申诉的方式。提出执行申诉申请的 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诉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出生效裁定、决定的人民法院及执行法院的名称、生效裁定、决定的文书案 号、具体申诉请求、提出申诉的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同时还必须提交执行依据、生效裁定、决定书、身份证明,以及支持申诉事由和请求 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执行申诉审查应把握的实质要件

在执行申诉审查过程中,要重点审查如下实体问题:1、执行法院有 无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未实施的情形;2、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督促执行或不予执行申请,执行法院有无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 者受理后不做处理的情形;3、新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裁定、决定;4、原裁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缺乏或者伪造;5、据以作出原裁定、决定的事实 或法律文书是否被撤销或者变更;6、原裁定、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7、作出原裁定、决定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决定,如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的;8、原裁定、决定遗漏或者超出请求范围损害申诉人权益的;9、其他实体问题。人民法院在进行执行申诉的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时,对申诉理由涉及上述 问题的申诉申请应结合其他条件予以考量,作为立案的参考依据。

(四)审查处理与答疑

1.处理。对执行申诉经审查后,应分别不 同情况予以处理。一是执行法院确有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没有实施的,通知执行法院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执行行为,或者裁定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基层法院执行;二 是应当受理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申请、督促执行申请,法院不受理或受理后不作处理的,通知执行法院受理或限期作出处理;三是执行法院作出的生 效裁定、决定违法或有错误的,通知执行法院纠正;四是申诉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或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2.答疑。执行申诉信访处理中的释法答疑 工作相当重要,通过释法答疑、沟通疏导可以解开申诉人的疑惑,缓解消除对立情绪,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因此,如果当事人对申诉审查结果有异议,明确要求答疑 的,应当安排答疑。对于群体纠纷、有重大社会影响、矛盾易激化、执行行为确有瑕疵但不构成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等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后做好释法答疑 工作。尽量消除因未进行法律解释或案情沟通,引起申诉人的重信重访。对同一当事人的答疑一般以一次为限。必要时,可会同执行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的裁决、执行人员共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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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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