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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4-1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近一段时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如何确认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纳税人问题存在税企争议,建议税务总局予以明确。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税务总局拟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 融券业务由证券公司统一集中管理,融资融券合同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 户直接收取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仅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

证券公司是实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因此,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 融券业务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实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不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 营业税纳税人,也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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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资深税务诉讼律师、资深涉税刑事辩护律师及资深房地产律师, 具有法律、财税、房地产多重专业背景,跨界融合会计法学、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房地产经济学、财务管理多个领域优势,复合思维,精通税法、会计法、刑法、刑诉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债权法、信托法、保险法、侵权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及证券法等法律,长期从事涉税诉讼法律服务活动,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专注办理重大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房地产企业税务案件、合作建房涉税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债权纠纷案件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税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普通发票、隐匿销毁会计账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等涉税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划许可、抵押担保、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拆迁重置补偿、公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金融证券、反垄断、知识产权、物权、债权、侵权及企业破产重整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组织法学专家研讨论证帮助解决法律争议问题,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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