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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3699号(政治法律类367号)提案的答复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8-12-07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3699号(政治法律类367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税务司法机制、设立税务审判法庭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专门负责行政诉讼的法院中,设立税务审判法庭,形成组织化、体系化的专门审判机构,负责涉税行政案件的审理的建议。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合理性。一是有涉税行政案件的现实状况提供实践依据。随着改革和法治的深入推进,当前涉税行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争讼内容呈现多元化趋势,案件复杂程度不断加大。涉税行政案件专业性强,税收法律政策繁多,且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到位,实践中不乏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理解不一致或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等现象。因此,妥善处理涉税行政争议,对行政审判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需掌握税务、法律、会计、审计等多重知识。在充分考虑行政审判人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专业审判组织或人员来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则有其必要性。二是有顶层制度设计提供有力支持。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六)部分“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第30项“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中要求“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因此,中央提出的税务审判改革要求,为税务审判专业化提供了制度支持。三是有域外经验提供有效参考。基于税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部分发达国家已设立税务法院专门处理涉税案件,税务审判也实现了专业化,这表明税务审判专业化属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国外的相关经验可予以借鉴。 二、关于具体实施方案的建议。一是由专门负责行政诉讼的法院进行管辖,属于法院管辖改革的有益探索。尽管我国尚无专门负责行政诉讼的法院,但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属于先行试点的有效模式。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初衷之一即为审理特殊案件和专业性较强案件,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涉税行政案件专业性较强,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并设立税务审判法庭负责审理涉税行政案件,已具备初步条件。二是在普通法院,探索由具有税务审判经验或财务税法知识的法官组成专业合议庭来主要审理涉税行政案件,符合我国司法现状。我国涉税案件体量不大,司法资源仍然有限,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时机尚不成熟。由专业的合议庭或审判人员来审理涉税行政案件,逐步推进涉税行政审判的专业化工作,属于当前阶段的合理选择。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实际做法与涉税审判专业化高度吻合。当前,我院行政庭已经处理一定数量的涉税行政案件,且一直致力于提高审理涉税行政案件的水平。我院行政庭已确立由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主要负责审理涉税行政案件,且已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顺畅的交流沟通机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例会、互派人员挂职锻炼、加强学习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向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优势,积极促进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保持税收执法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以税收司法公正推进税务法治建设。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实际行动来进一步推进涉税审判专业化建设工作。我院已对全国涉税案件进行大数据统计与分析,在涉税案件总量不大,涉税行政案件占据比例较小,主要案件为涉税刑事案件的前提下,确定由我院刑四庭牵头、行政庭参与,针对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情况,全面启动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已初步掌握涉税审判的相关情况,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将涉税审判专业化工作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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